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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XX、李相毅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李相毅,牛红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1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1974年10月23日生,住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坤,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红鹅,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生,住川汇区。原审原告:李相毅,男,汉族,1971年3月3号出生,住川汇区。牛红鹅、李相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宏,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牛红鹅、原审原告李相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602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牛红鹅、李相毅一审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XX返回车辆(豫P×××××)一辆。二审查明,涉案车辆于2016年1月6日转移登记于胡丹丹名下,于2016年1月12日转移登记于孔涛名下,牛红鹅、李相毅起诉时,XX是否拥有涉案车辆所有权,是否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返还的情形,是否应向当事人释明相关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602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应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俊华代理审判员  王 璐代理审判员  范帅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种一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