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宋莹与刘双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莹,刘双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345号原告:宋莹,女,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双明,女,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宋莹诉被告刘双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