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24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李春客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6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客,男,195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汪清县。委托代理人李连东,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汪清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负责人李波,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春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吉24民终16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春客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保险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款16,300.00元。被执行人保险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交履行情况说明,表示其已于2017年1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李春客支付了16,300.00元。另,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连东于2017年2月13日在本院表示确实收到16,300.00元。因被执行人保险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产生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23元。被执行人保险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交纳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23元。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连东支付了34.23元。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连东于2017年4月25日同意本院结案处理。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予以结案审判员  安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