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卫星与被告杨远文、南京安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袁青会、姚冬均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星,杨远文,南京安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姚冬均,袁青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698号原告:陈卫星,1960年8月10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杨远文,1973年11月12日生,住南京市白下区。被告:南京安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1628976X0,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99号327室。法定代表人:姚冬均。第三人:袁青会,1986年9月2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第三人:姚冬均,1972年10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72********,住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号明发滨江新城***幢*单元***室。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卫星与被告杨远文、南京安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袁青会、姚冬均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卫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远文、南京安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袁青会、姚冬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卫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按件收取80元,由原告陈卫星负担。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