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23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何云春、柏玉琼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云春,柏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郎红。职务:局长。地址:师宗县丹凤镇康育路10号。被执行人:何云春,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竹基镇抵鲁村委会小龙甸村**号。被执行人:柏玉琼,女,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竹基镇抵鲁村委会小龙甸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何云春、柏玉琼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云春、柏玉琼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玉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