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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伟、石丽香与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石丽香,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湘0981民初950号原告:黄伟,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辉,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原告:石丽香,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辉,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项等。被告: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凤凰村一��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岳中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进,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系公司行政副总,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原告黄伟、石丽香与被告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伟、石丽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14216.77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0日晚7点多钟,原告黄伟携妻子石丽香、女儿黄钰婷(7岁)从共华岳家拜年回家,石丽香、黄钰婷洗完澡后进房间睡觉了,黄伟躺在沙发上休息。直到2016年2月11日下午2点多钟,原告黄伟的父亲到其住处才发现出了事故,于是将黄伟、石丽香送往至沅江市人民医院急救,黄钰婷在医生赶到现场时就确认其已死亡。经公安部门鉴定,黄钰婷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医院诊断黄伟、石丽香为一氧化碳中毒,石丽香腹中胎儿死亡。黄伟在沅江市人民医院住院5天,用去医疗费1915.95元,石丽香在人民医院用去医疗费2918.38元,当天转入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天,用去医疗费32932.86元,出院后继续在湘雅二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做高压氧,用去治疗费18228.38��。2016年5月25日,石丽香转沅江市人民医院继续做高压氧治疗,用去医疗费1043.20元,自6月4日在家休养。原告的燃气在被告处开户,由被告安装并提供燃气的,本次事故发生后,沅江市燃气办执法人员及被告单位专业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确认原告住处燃气管道总阀门关不住燃气,燃气进气管道与燃气表具相连的阀门处有燃气泄露现象。同时,被告作为专业性公司,在相对封闭的居所安装天然气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了原告家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付事宜,均遭拒绝,故诉至法院。被告燃气公司辩称,原告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天然气的主要成分系甲烷,故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无关。原告违规使用天然气,导致其未完全燃烧,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与被告无关。被告根据国家规定安装燃气,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不应���担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出于人道主义自愿一次性给付原告黄伟、石丽香七万二千元帮助款;二、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汪学军审 判 员  罗 珊人民陪审员  曾雪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