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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莲芳与马士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莲芳,马士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24号原告:张莲芳,女,194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马士爱,男,1949年2月13月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原告张莲芳与被告马士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莲芳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莲芳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莲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莲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章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