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莲芳与马士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莲芳,马士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24号原告:张莲芳,女,194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马士爱,男,1949年2月13月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原告张莲芳与被告马士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莲芳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莲芳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莲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莲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章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