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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遂宁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海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海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351号原告:遂宁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凤,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海生,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遂宁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遂宁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遂宁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