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执14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嵊泗县程伟机械修配厂与刘生海、刘磊等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泗县程伟机械修配厂,刘生海,刘磊,陈杰,戎建定,洪兵,范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4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嵊泗县程伟机械修配厂。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金平滨港路3号。经营人:徐程伟,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金谊弄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22197604112018。被执行人:刘生海,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被执行人:刘磊,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被执行人:陈杰,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被执行人:戎建定,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被执行人:洪兵,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被执行人:范浩,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本院在执行嵊泗县程伟机械修配厂与刘生海、陈杰、刘磊、戎建定、洪兵、范浩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生海、刘磊、洪兵所有的的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生海所有的座落在嵊泗县金平乡小平头村船厂弄2××号的房产(权证号:嵊房权证金字第××号),刘磊、徐莉莉所有的座落在嵊泗县菜园镇钻石苑8幢一单元203室的房产(权证号:嵊房权证菜字第××号),洪兵、周才文所有的座落在嵊泗县菜园镇兴海园9幢三单元104室的房产(权证号:嵊房权证菜字第××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崔 毅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代理审判员 夏淇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幼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