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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江广亮与许喜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广亮,许喜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621号原告:江广亮,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许喜妹,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广亮与被告许喜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广亮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广亮负担。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岑 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