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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广医堂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华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广医堂投资有限公司,张华锋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民初1116号原告:广州市广医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2号富力盈丰大厦24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7162442C。法定代表人:陈铁浩。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清,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和叶,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华锋,男,199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广州市广医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医堂公司)与被告张华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医堂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永清、朱和叶,被告张华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医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3月14日签订的编号201503137277《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己于2016年9月26日原告致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后解除,并责令被告协助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2.被告返还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支付的税费:营业税9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900元、印花税90元、土地增值税3600元、地方教育附加180元、销售佣金10300元、签约律师费500元,合计24300元;3.被告支付因逾期未支付首期款的违约金260800元(80000×0.05%×652,从2015年3月20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2月20日);4.被告支付因严重违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违约金118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4日,被告为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芙蓉度假村专用道19号班芙小镇10栋401房(正式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民村祥利上成花园10栋401房),与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第八条第3款约定:按揭贷款方式付款,首期款自本预售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全部房价款的30.51%即18万元,剩余房款41万元须于2015年3月29日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按揭方式付款。第十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按揭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首期款支付至预售款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未支付首期房款的0.05%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超过30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第2款约定: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的,双方按以下方式处理:乙方应支付购房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甲方因签订本合同及补充协议而承担的全部税费及因此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3月14日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手续,被告依约最迟应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首期款18万元付清,但被告只支付了10万元首期款,剩余8万元首期款至今未支付。同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银行提交办理按揭手续所需的材料,致使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至今无法办理。原告虽经多次催促,但均无果。2016年9月26日,原告通过顺丰快递向被告送达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通知自函件发出之日起,原告解除双方于2015年3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张华锋辩称,我希望能与原告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在双方实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我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2016年9月26日收到《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之日解除。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违约金过高,我难以承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广医堂公司是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内,瑞园路以西、芙蓉工业路北侧地段的祥利上成花园的开发商,于2014年6月27日取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祥利上成花园自编10栋、11栋/18层的商品房。2015年3月14日,甲方(卖方)广医堂公司与乙方(买方)张华锋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一至七。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芙蓉度假村专用道19号10栋401房,建筑面积92.95平方米,总金额590000元。合同第八条付款方式第3款约定:按揭贷款方式付款,首期款自本预售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全部房价款的30.51%,金额180000元,剩余房款410000元须于2015年3月29日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按揭方式付款。第十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第3款约定,按揭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首期款支付至预售款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未支付首期房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超过30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附件七本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第2款约定: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的,双方按以下方式处理:⑴乙方应支付购房款总额20%的违约金,甲方因签署本合同及补充协议而承担的全部税费(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城市建设附加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以及交易手续费等)、销售佣金、签约律师费以及因此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购房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和前述税费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⑵如合同解除后需办理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撤销手续,乙方应在甲方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撤销手续。此外,合同及附件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在双方签订涉案房屋的认购书后张华锋向广医堂公司支付了2万元定金,在合同签订当天,张华锋向广医堂公司支付首期房款4万元,2015年6月6日张华锋向广医堂公司支付首期房款4万元。广医堂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签订合同当天办理了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广医堂公司为包括涉案房屋在内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办理备案登记,向税务机关等部分支付了各种税费合计1065208.1元,其中张华锋购买的涉案房屋支付了营业税9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30元,教育费附加收入270元,印花税90元,土地增值税3600元,地方教育附加180元,合计13770元。张华锋向广医堂公司支付房款共计10万元(包括定金)后,经广医堂公司多次催促没有按约支付剩余的8万元首期房款,也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016年9月26日,广医堂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向张华锋邮寄送达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通知张华锋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收定金2万元,并要求张华锋支付违约金118000元。张华锋确认收到该通知。广医堂公司另称因销售涉案房屋支付了销售佣金1003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房屋的销售佣金为4130元。广医堂公司称支付了律师费500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广医堂公司与张华锋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第八条、第十条、补充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张华锋购买涉案房屋的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方式付款,首期款应在本合同网签之日起5日内向广医堂公司支付180000元,但张华锋经多次催告逾期超过30天未能支付全部首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广医堂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张华锋协助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按总房价的20%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因办理备案而支付的各种税费等,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支付销售佣金,提供的证据仅为4130元,故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要求支付律师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广医堂公司要求张华锋支付因逾期未付首期款的违约金问题。根据合同第十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张华锋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首期款的,广医堂公司有权要求张华锋每日按未付首期房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责任应建立在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下,现因广医堂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华锋支付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总房价的20%),广医堂公司选择要求张华锋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又要求张华锋承担逾期未付首期款的违约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广医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锋于2015年3月14日签订的编号201503137277《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己于2016年9月26日解除,被告张华锋协助原告广州市广医堂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二、被告张华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医堂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8000元;三、被告张华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医堂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办理合同备案时支付的各种税费合计13770元,支付销售佣金413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广医堂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6元,由被告张华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丽琼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人民陪审员  高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