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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金华善与毛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善,毛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773号原告:金华善。被告:毛XX。原告金华善与被告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利率2%,每月一付。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27日,之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利息,本金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毛XX欠原告金华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利息200元),自2017年4月份始,于每月的30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直至付清为止;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别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纪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