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华静、袁庆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静,袁庆伟,刘泮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115号申请执行人:朱华静,女,37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执行人:袁庆伟,男,36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泮祥,男,53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朱华静、袁庆伟与刘泮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泮祥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刘泮祥驾驶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两年。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