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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82民初5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金华方源砖艺有限公司、��江力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方源砖艺有限公司,浙江力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嘉仪电子有限公司,江西嘉洲电子有限公司,吴宗文,陈春芳,浙江方源建材有限公司,吴宗刚,张向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782民初5023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58号商城集团七楼负责人:鲍小龙,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鸣瑶,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华方源砖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潘一村(大园山)。法定代表人:吴宗刚被告:浙江力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宗文被告:金华市嘉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东华北街188号。法定代表人:陈春芳被告:江西嘉洲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春芳被告:吴宗文,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春芳,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浙江方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洪界村。法定代表人:吴宗刚被告:吴宗刚,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张向群,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金华方源砖艺有限公司、浙江力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嘉仪电子有限公司、江西嘉洲电子有限公司、吴宗文、陈春芳、浙江方源建材有限公司、吴宗刚、张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丁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家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