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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郭小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小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06号罪犯郭小磊(曾用名郭磊),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9日作出(2000)朝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郭小磊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郭小磊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日作出(2000)辽刑一终字第5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月1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2年12月13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辽刑执字第13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2月26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辽刑一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8年9月4日经本院以(2008)大审刑执字第17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1年2月23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6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8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3月2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郭小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奖励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郭小磊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小磊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小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05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