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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成都恒瑞足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汶川县恒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成都恒瑞足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汶川县恒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968号原告:谭某某,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跃帮,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恒瑞足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欧邦禄,总经理。被告:汶川县恒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法定代表人:王科仲,总经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成都恒瑞足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汶川县恒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谭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