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683号被执行人:刘洋,男,1983年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刘洋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洋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已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