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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798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大庄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