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汪卫平与彭祖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卫平,彭祖宏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107号原告:汪卫平。被告:彭祖宏。原告汪卫平与被告彭祖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卫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卫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卫平负担。审判员  陈章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恭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