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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兰香、成金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香,成金花,李某,周建文,刘兰香,成金花,李某,周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刘兰香,女,1945年5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成金花,女,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周建文,男,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刘兰香、成金花、李某与周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8523.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建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兰香、成金花、李某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兰香、成金花、李某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