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胜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矿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胜强,张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胜强,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矿友,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申请执行人蔡胜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民终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民终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