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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8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新天鸿光学有限公司与洛阳睿视康保健服务有限公司、黄祥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天鸿光学有限公司,洛阳睿视康保健服务有限公司,黄祥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8162号原告:新天鸿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银杏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5353984-3。法定代表人:洪作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宇,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睿视康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与政和路交叉口东北角世府名邸三期17幢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394000026748。法定代表人黄祥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祥记,男,1984年1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住河南省大康县,现住址: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天鸿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睿视康保健服务有限公司、黄祥记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天鸿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业男人民陪审员  朱新朝人民陪审员  陈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东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