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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裴金、施培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裴金,施培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393号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方道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宇,公司员工。被告:裴金,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施培伍,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裴金、施培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健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