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破申3号申请人: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滨河路南。法定代表人:刘存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平,男,该公司职工。2017年2月21日,申请人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成立于2005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为11398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氧化球团制造、钢铸件制造等。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3月31日,该公司账面资产246096894.8元,负债总额382244260.51元,资产负债率155.32%。同时,申请人尚有大量到期债权未予清偿。2017年4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其主要内容为:本公司正在多方寻求帮助,拟通过引进合作方等方式进行企业重组改造,努力自救,特申请法院暂缓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案件。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现申请人在本院破产清算审查期间,因需自行重整事宜向本院提出暂缓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狄建庆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