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莫建平与丁兴欢、徐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建平,丁兴欢,徐其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4303号原告:莫建平,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沈劼成,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耀涛,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兴欢,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徐其锋,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建平与被告丁兴欢、徐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丁兴欢、徐其锋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书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