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志伟与李健、张有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伟,李健,张有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153号原告陈志伟,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李健,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开发区,。被告张有晶,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开发区,。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俊芳,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志伟与被告李健、张有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陈志伟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志伟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净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建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