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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执字第0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欧晓艳与朱士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晓艳,朱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执字第00203-2号申请执行人:欧晓艳,居民。被执行人:朱士荣,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68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0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清偿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74900元及利息(待算),负担案件受理费837元,申请费102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士荣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开户账号81×××45上的存款14000元到竹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上(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竹山支行;账号:18×××07)。划拨后继续全额冻结,只收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淑明审判员  南金俭审判员  徐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