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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杏英、徐东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杏英,徐东杰,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662号申请执行人吴杏英,女,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徐东杰,曾用名徐东宝,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玉井路223号旺府城市,被执行人陈燕,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吴杏英与被执行人徐东杰、陈燕民间借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杏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徐东杰、陈燕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徐东杰、陈燕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徐东杰、陈燕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吴杏英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东杰、陈燕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陈道华与被执行人徐东杰、陈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4)融执行字第2332-2号】,本院已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徐东杰向嘉兴中凰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浙江省嘉兴万国路与圣堂路交叉口编号为嘉土国用(2012)第512285号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所建名品商贸中心第二幢1603房(合同编号:13-03-02-1603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东杰、陈燕与(2014)融执行字第2332-2号民间借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学品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虹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