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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帮久、杨铁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帮久,杨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陈帮久,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杨铁勇,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陈帮久申请杨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2017年3月3日已死亡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6)桂110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助理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容 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