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沈阳润园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池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润远商贸有限公司,张池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2623号原告:沈阳润远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张池野。原告沈阳润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池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卓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润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润远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润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红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