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朝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天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朝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天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朝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1011号。法定代表人:钱朝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988号23楼。法定代表人:张友进,执行董事。上诉人上海朝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52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朝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租户众多,影响较大,不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