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佛某与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某,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672号原告佛某。委托代理人张少宏,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文青,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佛某诉被告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佛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