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佛某与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某,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672号原告佛某。委托代理人张少宏,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文青,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佛某诉被告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佛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