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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02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尹海林与朱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832号原告尹海林,女,汉族,生于1994年1月2日。被告朱莉莉,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4日。原告尹海林与被告朱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尹海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尹海林负担。审判员  李浩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晏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