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金良与郭桂荣、姚熙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良,郭桂荣,姚熙,刘亚楠,王金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62号原告:王金良。委托代理人:张建朝、徐爱国,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郭桂荣。委托代理人:史垚武、宋武军,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姚熙。委托代理人:楚子亮,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亚楠。被告:王金勇。原告王金良诉被告郭桂荣、姚熙、刘亚楠、王金勇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王金良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计3144元,由原告王金良负担。审 判 长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周玉林人民陪审员 张凤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