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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梅与被告熊辉民间借贷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833号原告:刘梅,女,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被告:熊辉,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梅与被告熊辉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刘梅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梅负担。审判员  李友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