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家财与大足汇丰银行、莫洁华、陈标权、重庆摩尔照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莫洁华,陈标权,重庆摩尔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异43号案外人:刘家财,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66471-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惠乾,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莫洁华,女,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现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陈标权,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现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重庆摩尔照明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44379-9),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邮亭工业园B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莫洁华、陈标权、重庆摩尔照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家财对本院(2013)足法民执字第00543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刘家财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刘家财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刘家财撤回对本院(2013)足法民执字第00543执行一案的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联友审判员 陈广尧审判员 李洪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