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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余小兵与陈少韩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小兵,陈少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3976号申请执行人:余小兵,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陈少韩,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小兵与被执行人陈少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余小兵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0执39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席世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延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