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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37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象闻与何树民、崔林英、熊安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象闻,何树民,崔林英,熊安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37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张象闻,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何树民,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崔林英,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熊安然,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树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的账户6212XXXXXXXXXX539(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