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37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象闻与何树民、崔林英、熊安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象闻,何树民,崔林英,熊安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37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张象闻,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何树民,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崔林英,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熊安然,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树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的账户6212XXXXXXXXXX539(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