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钟向峰伪造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向峰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13刑初76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向峰,男,汉族,1988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泽检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向峰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学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向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钟向峰在湖南省娄底市伪造一本系其本人身份信息的B2驾驶证。2016年10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钟向峰持该驾驶证,驾驶湘K×××××号货车沿长深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1866公里处(洪泽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该驾驶证系伪造。被告人钟向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向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钟向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湘K×××××号货车的行驶证复印件、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钟向峰机动车驾驶证审核结论、被告人钟向峰的驾驶证信息、淮安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黄集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钟向峰的照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向峰伪造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向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向峰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潘慧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雅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