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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南北行食品批发行与深圳市老西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南北行食品批发行,深圳市老西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015号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南北行食品批发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丹农路1号深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D20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06913559M。负责人:李茂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子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曼,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老西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大勘村工业一路14A大勘科技园三期A栋一楼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24660730。法定代表人:李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南北行食品批发行诉被告深圳市老西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4月13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补缴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南北行食品批发行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缴纳案件受理费2433.85元,由原告负担1216.92元,本院依法退回1216.93元。审 判 长  李之光人民陪审员  王晓春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