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骆丽敏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要求撤销工商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丽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6行初12号原告骆丽敏,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任江云,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琳琳,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登记注册科科员。委托代理人胡畔,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法制科科员。原告骆丽敏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以下简称怀柔工商分局)工商登记一案,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丽敏申请对涉案工商登记相关文件中的“骆丽敏”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被告怀柔工商分局提交的鉴定检材中的“骆丽敏”签字不是骆丽敏本人所书写,故被告怀柔工商分局同意主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原告骆丽敏亦同意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丽敏撤回起诉。鉴定费五千七百元,由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骆丽敏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爱军人民陪审员 鲍云贤人民陪审员 闫玉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