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更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谢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羡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338号罪犯谢羡,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2)雨刑初字第8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羡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该犯在监狱内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考核分182.4分。追缴14035368.36元,已履行3096091元。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羡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羡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武贵审 判 员 旷学瑛代理审判员 廖雯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俊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