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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宁某1、宁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宁某1,宁某2,李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777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91年7月2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宁某1,女,汉族,1993年12月10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宁某2,男,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李某2,女,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宁某1、宁某2、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为157.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李 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