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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某法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某拓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某五洋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拓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某五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某法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某拓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某五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某拓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某五洋实业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某五洋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某拓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案款67872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某五洋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某法执字第6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园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