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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振远与卢玲、刘小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远,卢玲,刘小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989号原告:刘振远,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民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卢玲(卢艳玲),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民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刘小香,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民族,现住盐山县。原告刘振远与被告卢玲(卢艳玲)、被告刘小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日立案。原告刘振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振远负担。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胜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