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振远与卢玲、刘小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远,卢玲,刘小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989号原告:刘振远,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民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卢玲(卢艳玲),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民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刘小香,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民族,现住盐山县。原告刘振远与被告卢玲(卢艳玲)、被告刘小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日立案。原告刘振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振远负担。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胜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