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佐根与广州电池厂、吴锦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佐根,广州电池厂,吴锦培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982号原告:周佐根,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电池厂,住所地:广州市工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学甫。被告:吴锦培,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周佐根诉被告广州电池厂、吴锦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证据说明不交费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炜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佩仪谢绮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