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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佐根与广州电池厂、吴锦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佐根,广州电池厂,吴锦培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982号原告:周佐根,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电池厂,住所地:广州市工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学甫。被告:吴锦培,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周佐根诉被告广州电池厂、吴锦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证据说明不交费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炜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佩仪谢绮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