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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玉亮与郭存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亮,郭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514号申请执行人杨玉亮,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存祥,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杨玉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57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郭存祥偿还申请执行人杨玉亮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80元及申请执行费33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郭存祥当庭给付申请人杨玉亮借款本金5万元;二、剩余借款被执行人郭存祥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8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三、该案借款利息,待借款本金偿还完毕,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协商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80元、执行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被执行人郭存祥承担。四、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偿还义务则申请人可以恢复该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