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91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希国、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国,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民初93号申请人:李希国,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潭路377号。法定代表人:李卫,该公司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果,山东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希国与被申请人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希国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均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希国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晗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