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焕奇与被执行人王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焕奇,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49号申请执行人王焕奇,男,1958年5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下院村。被执行人王涛,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栖霞市寺口镇塔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焕奇与被执行人王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兴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