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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古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古龙,宁灵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708号原告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华,董事长。被告古龙,男,汉族,1988年9月15日生,系正和药业湖南岳阳地区销售员,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宁灵春,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生,系古龙连带经济担保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员。原告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古龙、宁灵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艳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丽霞 来自